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审批
所属机构:市商务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3工作日法定期限:45工作日clear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8591641085916411
监督电话:85916415
1、办理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2、所需申办材料
1、区市商务局转报文 (1份 ,出具单位: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分立协议;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3、各公司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董事会决议;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4、各公司合同、章程;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5、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7、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8、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9、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10、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11、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及简历; (1份 ,出具单位:企业 )
3、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地点 |
办理部门 |
受理 |
受理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市商务局 |
初审 |
初审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市商务局 |
审签 |
审签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市商务局 |
颁发 |
颁发 |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
市商务局 |
4、办理条件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5、设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之间合并或分立。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6、申报材料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吸收合并,由接纳方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三)各公司合同、章程;(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七)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八)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九)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十)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